MR.Wu外勞仲介,找到外勞最快捷
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定期合約和終止合約是兩個觀念
和外勞的合約是定期合約,只表示這合約是定期的,時間到這合約就結束。如果還要繼續要重新打合約。
和能不能終止合約是兩個概念,並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定期合約,仍然可以終止合約。
現在多是經過勞工局的協調,以合意終止比較多。
如果一方就是不願終止,或要求賠償,現在勞工局多會以搓圓仔的態度協調,有些雇主會要求賠償,有些工人不願意,有些工人願意。勞工局只要找出雙方合意解約的條件。真的不行就送勞動部,由勞動部做出行政處分,廢止聘僱許可。
這是單純只是勞資就終止合約有爭議的狀況,其他觸犯別的法律則另案追究。
2025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比較常見的家庭看護工勞資爭議
比較常見的家庭看護工勞資爭議:
1.工人想搬到和朋友相同縣市,或是和老公/男友相同縣市.
2.雇主對工人的工作表現不太滿意.
3.工人想換到機構或是工廠工作(越南或菲律賓比較多).
4.工人想要有休假
5.工人工作使用手機、藍芽
6.工人常請假
(2025/12/9 更新)
7.遲到、早退。出勤不正常
2025年11月18日 星期二
面試也能科學化
最近讀了一本面試的科學
美國人對社會科學,也是把他標準化、統計化,變成一門可以重複驗證的科學。
裡面有幾句對我有所啟發
作者原先是從事教導求職者,或是招募經理(應該意思就是人資經理)如何面試或是從面試者中找出適合的員工,可是他發現他用同一套教材,有些學員能很成功的應用,找到適合的員工、工作。有些卻沒有辦法掌握。
進一步來說,每個學員可能為招募經理,面試時如何看待求職者,或是求職者面對招募經理如何應對,都有不同的方式。我們應該針對不同類型的學員提供不同的建議。
再來作者提到"自我覺察"這個觀念,身為求職者,了解自己,了解自己最優先考慮的事項,才能適度的調整或是更加發揮。
2025年11月1日 星期六
勞資爭議期間外勞不工作,算是曠職嗎?
外勞和本國勞工有合法的權利,如果有提出勞資爭議,則雇主不可以曠職為由開除員工。
有些外勞不想工作,還沒有取得雇主同意,就自行外出,不工作了。
台灣的勞動部很保護勞工,只要他有向1955,勞工局,母國代表處提出申訴,就沒辦法開除他。要等待勞資爭議協調結果。
簡單來說,在勞資爭議期間,外籍勞工若因曠職而遭資遣,雇主必須審慎處理,避免違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可在勞工違反契約或曠職達三日以上等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但若勞工因勞資爭議而未出勤,則不應視為曠職。這是目前勞動部的看法,勞工局也如此執法。
此外,《就業服務法》亦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權益,雇主不得任意資遣外勞,尤其在爭議尚未釐清或調解程序進行中時。若外勞因勞資爭議而暫停工作,應視為行使合法權益,而非違約行為。雇主若以此為由資遣,可能構成違法解僱,並面臨罰則或撤銷聘僱許可。
因此,雇主在面對外勞曠職問題時,應先釐清是否與勞資爭議有關,並透過合法程序進行調解或申訴。若屬惡意曠職,則可依法資遣;但若屬爭議行動,則應尊重勞工權益,避免不當解僱。
2025年10月30日 星期四
對台灣的政府政策,我很悲觀
現在買壽險,年齡都要提早半年,這其實是利益輸送給金融業,原因就在壽險業早期賣很多高預定利率的保單,所以台灣的政策,就是金融業虧損,就叫一般民眾來買單。
房價高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利率長期低檔,放任金融業去炒房,特別是壽險業有長期穩定的現金流.買不動產特別合適,政府又不加管理,結果就是現在這樣.政府也沒打算矯正.
許文龍在他的書裡面講的特別簡明, 借一萬去炒房,房子變二萬,負債還是一萬,就這樣壽險公司就賺了一萬.原來一萬可以買一棟房子,現在剩半棟,剩下半棟就是壽險公司的.
這其實是政府政策的問題,台灣政府其實比較像美國,政策很偏財團,而且不分黨都是一樣的.
可見的未來應該沒打算降房價,這背後是金融財團的利益,一般民眾只能跟著投入炒房.
2025年8月30日 星期六
外勞可以說不做就不做嗎?
這個問題應該是困擾很多雇用看護工的家庭。
很多家庭都只有一個名額,而且目前更換外籍勞工的程序相當花時間。
家庭看護工是屬於定期合約,修法之後,增加雇主和移工雙方合意可以轉換雇主。
那是不是雇主不同意,移工就不能轉換雇主呢?
現在勞動部的見解,如果雙方不合意,就交由勞工局協調,協調不能達成合意,就是送到勞動部決定是不是要廢止聘僱許可。
所以還是有一個程序要走,時間也是很長。
勞工局協調,首先看雙方有沒有違反法令的地方。
就雇主來說,有沒有要求移工作許可外工作,譬如家裡開店,請移工去幫忙。違反就業服務法。
就移工來說,目前勞工局會比較在意的是怠工問題,這也是看勞工局協調會當天了解移工工作情況,才會做出結論。
而且勞工局做出的結論沒有所謂的強制力,他只負責協調,最終還是要雙方同意,勞工局看雙方有沒有違法的地方,對雙方說明法律的規定,雇主和移工雙方再考慮要如何做,是要終止合約還是繼續合約。如果達不成雙方合意,就是送勞動部決定,這都要花很多時間。
而且雇主方除非有很明確的證據,譬如打老人,偷東西,有明確的錄影蒐證。不然最後就是各說各話,看移工要不要讓步。
移工方也是要很明確的證據,譬如到雇主開的小吃店工作,有拍照。不然只能看雇主要不要讓步。
實務上我遇過工人拍下病人照片上傳到社群,雇主要告妨害秘密甚麼的。
這部分勞工局是沒法處理的,勞工局只負責勞動法令部分,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包括打人這些,勞工局會說明違法狀況,而且這部分算是比較明確,勞工局會比較有Sense,至於甚麼妨害秘密這些,有沒有達成違法法定要件,不是勞工局能處理的,雇主堅持要追究責任,只能請雇主去提告。
總之,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就是走勞工局協調,勞動部處分。整個程序,基本上是保護勞工權利,這其實對家庭工雇主相當不利。產業類通常不會只有一個移工,少了一個人還是可以維持工廠運作,比較沒有這些問題。
以家庭看護工來說,仲介能不能適時介入處理,在去勞工局之前處理掉很重要。但是雇主也要配合仲介,因為仲介只能想辦法讓你沒有空窗期問題,但是要追究違法責任,仲介沒辦法處理。實務上見過不理性雇主,要求移工賠錢,要求遣返移工。
賠錢的基礎在哪?移工造成甚麼損害?最常見覺得移工沒有服務滿3年,要求移工賠償空窗期請替代人力的錢,要求賠仲介費,移工不作這件事本身沒有造成雇主任何損害,和空窗期請替代人力是兩件事。
遣返移工的法定要件也是要以移工違法為前提,不做這件事並沒有違法問題。
實務上移工也可以要求勞工局安置,或是暫時離開雇主家不提供勞務,因在勞資爭議期間。這都是保護勞工的措施。
結論就是移工不可以說不做就不做,但是勞動法令處理程序十分冗長,而且以保護移工為主,所以建議家庭遇到這種問題,配合仲介介入處理,以安排人手度過空窗期為主,不要想著跟移工鬥法,各項違法問題都要經過勞動部,移民署做處分,甚至法院作判決,都不是雇主提出要求,甚至提出證據,勞動部就會直接處分,都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
希望所有家庭雇主都要理性一點,今天我們自己去上班,如果都有遵照法令提離職,雇主卻要求因為離職這件事要賠償,相信各位雇主也會不以為
#2025/12/20 補充
比較好的結論:明確有證據的違反除了勞動法令以外的法律,如刑法、老人福利法、個資法,可以去勞工局,處理的也比較快,跟勞動法律有關,舉凡工作條件、終止勞動合約,去勞工局協調都要時間,也不一定能拿到自己要的賠償或送工人回家(機會很小)
2025/12/25 補充
只是因為要離職也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約,就訂定賠償條款是不合法的。
勞資合約裡面有訂定雇主有發警告函三次的權利,就是懲戒權。舉凡不守秩序、工作表現不能勝任等。
用仲介的好處
仲介對外勞了解的比較多,判斷適不適任,有經驗可考,不會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也不會杞人憂天,比起一些雇主網站,提出十幾項要求,相對可行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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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和本國勞工有合法的權利,如果有提出勞資爭議,則雇主不可以曠職為由開除員工。 有些外勞不想工作,還沒有取得雇主同意,就自行外出,不工作了。 台灣的勞動部很保護勞工,只要他有向 1955 ,勞工局,母國代表處提出申訴,就沒辦法開除他。要等待勞資爭議協調結果。 簡單來說,在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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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遇到的職場問題, 和台灣人比起來, 由於多了語言隔閡, 更複雜一點 我這次處理的問題, 其實也不太複雜, 就是一般常見的職場糾紛 本來只是阿嬤跌倒, 公司認為是這個外勞的過失, 寫了處理文件, 要求外勞簽名 本來是小事, 可是因為外勞看不懂, 不肯簽 又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