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和本國勞工有合法的權利,如果有提出勞資爭議,則雇主不可以曠職為由開除員工。
有些外勞不想工作,還沒有取得雇主同意,就自行外出,不工作了。
台灣的勞動部很保護勞工,只要他有向1955,勞工局,母國代表處提出申訴,就沒辦法開除他。要等待勞資爭議協調結果。
簡單來說,在勞資爭議期間,外籍勞工若因曠職而遭資遣,雇主必須審慎處理,避免違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可在勞工違反契約或曠職達三日以上等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但若勞工因勞資爭議而未出勤,則不應視為曠職。這是目前勞動部的看法,勞工局也如此執法。
此外,《就業服務法》亦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權益,雇主不得任意資遣外勞,尤其在爭議尚未釐清或調解程序進行中時。若外勞因勞資爭議而暫停工作,應視為行使合法權益,而非違約行為。雇主若以此為由資遣,可能構成違法解僱,並面臨罰則或撤銷聘僱許可。
因此,雇主在面對外勞曠職問題時,應先釐清是否與勞資爭議有關,並透過合法程序進行調解或申訴。若屬惡意曠職,則可依法資遣;但若屬爭議行動,則應尊重勞工權益,避免不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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