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幫忙處理外勞職場糾紛始末


外勞遇到的職場問題, 和台灣人比起來, 由於多了語言隔閡, 更複雜一點

我這次處理的問題, 其實也不太複雜, 就是一般常見的職場糾紛

本來只是阿嬤跌倒, 公司認為是這個外勞的過失, 寫了處理文件, 要求外勞簽名

本來是小事, 可是因為外勞看不懂, 不肯簽 又把文件偷偷拍下來, 演變成主任找人來搶外勞手機,要求刪掉照片

這主任其實有點笨, 這明顯犯了強制罪, 推拉又造成兩人受傷. 還想告外勞傷害. 外勞也想反告傷害

後來和外勞懇談, 發現兩人積怨已久, 這主任本來就不喜歡這外勞, 所以本來可以好好解決, 搞到上警察局

我發現這家機構. 其實有些該保護勞工的地方沒做好 這位主任常常在開會的時候, 顯示出對外勞因語言不通造成溝通困難的不耐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機構應該要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避免這種情況

勞動檢查時, 這都是要檢查的項目

我們先報案 強制罪, 到時再看能不能和解

台灣的勞動法令也保護外籍勞工, 希望機構的主管, 對外籍勞工也要和對本國勞工一樣, 要有適法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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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約和終止合約是兩個觀念

 和外勞的合約是定期合約,只表示這合約是定期的,時間到這合約就結束。如果還要繼續要重新打合約。 和能不能終止合約是兩個概念,並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定期合約,仍然可以終止合約。 現在多是經過勞工局的協調,以合意終止比較多。 如果一方就是不願終止,或要求賠償,現在勞工局多會以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