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遇到麻煩事。
工人做了兩個月不到又不想做了。
對我來說,這其實是很困擾的事。我得花很多時間去解決。
不過這次瞭解了一些勞工局對非法使用外勞的執法標準,也算收穫。
以前聽到雇主叫外勞去種菜是叫非法使用的。
不過這次有特別打去1955詢問的,種菜如果是老人自己的活動,種給自己吃的,外勞幫忙不算是許可外工作。
區別是在是自己吃的還是大規模種植,拿來賣的。那就是外勞從事許可之外的工作,是要罰錢的。
再來打掃兩棟以上的房子有算違法使用嗎?如果是跟隨老人在兩棟房子移動,假設老人在桃園有一棟房子A,在新北有另一棟房子B,老人在AB兩棟房子之間來回居住,外勞跟著移動,在A房子的時候打掃A房,在B房子的時候打掃B房,這都算是清潔老人活動範圍,是許可的。
但是老人如有小孩的房子或者有開店要求外勞打掃,這就算是許可外工作。
第三種情況,家裡有兩個老人,要求外勞幫忙照顧。其實這相當於幫助同住家人,爭議也沒有很大。除非另一個老人是屬於很需要照顧的情況。
結論上來說,勞工局就違法使用外勞的情況,有比較細緻的執法標準,並不能一概而論,而是類似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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