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遇到雇主問我這個問題, 其實就業安定費是有法源的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
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
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政府覺得引進外國人會影響到台灣人的就業機會,所以希望雇主能夠負擔多一點,
讓政府用來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 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這就是就業安定費的用途, 順帶一提, 家庭看護工的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 比起工廠
和幫傭的5000元,已經比較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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