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要做的是促成雙方合意解約。
如果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
和外勞訂的是定期合約,雖然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如果是雇主因不需要外勞而解約,對方不同意,應支付資遣費用。外勞因不適應工作要解約,雇主不同意,應支付賠償費用。
和外勞的合約是定期合約,只表示這合約是定期的,時間到這合約就結束。如果還要繼續要重新打合約。 和能不能終止合約是兩個概念,並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定期合約,仍然可以終止合約。 現在多是經過勞工局的協調,以合意終止比較多。 如果一方就是不願終止,或要求賠償,現在勞工局多會以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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